正丹股份: 与江苏银行、中金公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金融界11月4日消息,正丹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聘请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账户余额2,229,207.95元,用于1.5万吨/年高分子特种树脂单体系列产品项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账户余额29,160,835.47元,用于反应尾气综合利用制氮项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规定、资金支付流程、各方责任义务、对账单和通知等事项。此外,公司以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800万元和5,000万元,承诺到期后及时管理,若以存单方式存储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协议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本文源自:金融界快讯